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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農地變更使用 應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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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其後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例如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另行增建或加蓋、鋪設水泥地面、碎石級配、庭園景觀、圍牆、變更農舍使用用途(於農舍設立商號、改經營民宿)等情形,即不符課徵田賦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已將農地變更為非農用需改課地價稅列為重點工作,地方稅務局去年清查一千七百多筆農地,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共計徵得五百多萬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改課地價稅的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九月廿二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若恢復作農業使用亦請儘速向該局申請課徵 田賦,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提供網路申報,方便快速,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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