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政府昨天公告制定「花蓮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管理自治條例」,明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將營運路線、停車站、車站、停車場、車輛、班次、時刻及營運票價報請縣府核定並公告之;變更時亦同。」等於說,業者可自行訂定營運路線及班次。 縣府也得視實際需要變更營運路線。
花蓮縣政府說,只要是屬於市區客運業,都屬於本自治條例規範管理,例如太魯閣客運目前行駛的三○一線(花蓮火車站到東大學)、 三○二線(新城火車站到天祥)、三○三線(花蓮火車站到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及花蓮客運目前行駛的一○五線(花蓮火車站到七星潭)、二○二線(花蓮火車站到水源村)均屬之。
花蓮縣政府說,市區客運的定義,從文義上似乎是只在花蓮市區,其實花蓮縣政府曾向公路總局釋示,認為花蓮縣境均屬於市區客運範圍,所以太魯閣客運行駛的路線均超出花蓮市區。
新的客運公司得申請新設
未來如有新的客運公司申請經營市區客運路線,是否可以增加?花蓮縣政府說,依本條例規定當然可以申請新設。
由於目前現有客運業者行駛市區汽車客運業,是否衝突的問題,花蓮縣政府說,公路汽車客運業行經本縣營運路線,縣府得視實際需要,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調整營運路線或車站、停車站位置。
營運期五年 每次展延至多五年
自治條例明訂定,業者第一次營運期間至多五年,經縣府評估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申請展延,每次展延至多五年。營運路線屬臨時活動接駁性質者,營運期間不受前款之限制。屬需求反應式路線,具有非固定路線或固定班次性質者,其管理辦法由縣府另訂之。
應依規定設置車站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車站:車站設置,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縣府核定;變更時亦同。車站總面積除營運及管理所需空間外,應能容納尖峰時間十分鐘內通過車站之最大車輛數,每一車輛所佔面積不得少於六十六平方公尺。前款營運及管理空間應具備售票、候車、衛生及乘車資訊等設施。汽車客運業者得向縣府承租公有車站。
修例第七條: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於各營運路線設置停車場、調度室及員工休息室,其總面積按停放車輛數計算,每輛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增加車輛時,應按比例增加。
營運車輛也有規定
對於客運業之營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車身正面、後面及右側應標明路線編號,車身正面應標示路線起訖點名稱,並於車身兩側標明該業者之簡稱。二、車內應公告路線資訊,揭示路線編號、沿線站名、頭末班車時間、班距、收費方式(含里程或段次之計費表)、業者服務電話、主管機關申訴電話、駕駛姓名等。班距大於三十分鐘者,應載明全部班次。
三、車內應裝置動態資訊系統、站名播報器、電子票證驗票機、行車記錄器、下車鈴、安全逃生設施等設備,並於路線營運時確保正常使用。四、前款所列設備有故障情形時,應儘速修繕,以維持正常營運。五、車齡不得逾十年。
條例第十一 條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服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駕駛員於行車中抽菸。二、駕駛員於行車中嚼食檳榔。三、駕駛員酒後服勤駕車。四、駕駛員或服務人員謾罵、毆打旅客。五、過站不停。六、無故拒載旅客。七、於行車中闖紅燈、超速行駛或其他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如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