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原民會、農委會日前共同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第一項解釋令」,落實原住民族自用權利,昨天在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安排下, 由副執行長李旭寧陪同原民會族群委員吉洛‧哈簍克(太魯閣族)、撒音勻‧武荖(撒奇萊雅族)、陳忠祥(噶瑪蘭族)、陳美珠( 阿美族)、督溪‧嗨岱 (賽德克族), 共同拜會花蓮林管處新任處長楊瑞芬, 第一線執法單位保七第九大隊副隊長梁智先也與會出席, 就解釋令中「自用」的意義及內涵,進行對話並取得一定共識。
自用 僅供本人、親屬
或依傳統文化分享
為落實原住民族自用權利, 原民會與農委會於2017年六月八日會銜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第一項解釋令」,解釋令核釋野保法之「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 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原基法第十九條規定「 原住民可在原住民地區,進行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 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前述之「自用」,指非藉此獲利, 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分享之用。
花蓮林管處楊瑞芬處長表示,與族人和解的過程中, 部落與林務局對於山林資源的利用擁有共同的核心價值、不應對立, 請族群委員在未來協助導入部落傳統生態智慧, 讓自然資源利用更具永續精神,也要挽回部落族人的信任。
李旭寧表示, 東服中心非常關心原住民政策的推動與落實, 不僅是蔡英文總統的政見,更是政府對於族人權益的積極捍衛。 東服中心特別邀請族群委員,就解釋令的內涵進行交流、意見交換。
狩獵行為 依照歲時與季節
太魯閣族族群委員吉洛‧哈簍克牧師首先引言,指出狩獵權的「自用」,一直是族人的疑慮,過往原住民與林務局在國有林班地等議題上,曾有一些不愉快的經驗,希望藉由此次的當面對話交流,表述原住民對狩獵的看法。狩獵行為是原住民的文化與成人的過程,但並非每一天都會進行的行為,而是依照歲時與季節,有限度的取用自然資源。
阿美族族群委員陳美珠表示,「自用」不是個人行為,是集體行為, 每一個原住民族群對自用的解釋不盡相同,漢人或主流思維認為的自用,對原住民來說是「公用」、 與族人共享,是需要釐清的觀念。賽德克族族群委員督溪‧ 嗨岱感謝能有與林務局對話的機會,暢通對話才能減少歧見與衝突。
加強宣導 落實政策推動
撒奇萊雅族族群委員撒音勻‧武荖建議,將來和林務局及保七能多召開類似的座談,以定期、 下鄉到部落的方式辦理,原民會的族群委員會大力提供協助, 一同出席。噶瑪蘭族族群委員陳忠祥補充,透過部落會議讓部落先行凝聚對「自用」的共識與管理辦法, 希望林務局和執法單位共同下鄉宣導, 讓政策的推動能夠真正落實到族人的生活場域。
立法委員陳瑩辦公室花蓮南區執行長曾金水、立法委員辦公室花蓮北區服務處主任代表陳秀蘭,也在會中就自用概念的釐清與實質做法提出建議。當場獲得花蓮林管處楊瑞芬處長的首肯,預定規劃邀請專家學者以原住民議題舉行演講、座談或工作坊,並請東華大學原民院浦院長協助規劃提供建議。林管處將主動參與部落會議或以鄉為單位,召開涉原民法令之相關說明會,以了解族群異,謀求族群共榮。
另林管處依據專家學者提供之建議, 選擇獵場範圍明確較無爭議的富里豐南部落,於今年啟動三年計畫,以部落為主體,朝部落自主管理及資源監測為目標, 訂出符合各個部落的動植物治理規範。
保七第九大隊副隊長梁智先表示,解釋令頒布後, 警政署秉持尊重判例的原則,第九大隊也在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指示下,對族人的「自用」狩獵, 以不干預為原則。梁智先副隊長也提醒,在現行法令下, 進行狩獵行為,還是籲請族人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