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在地哈燒 花蓮社會

花蓮社會

2017-07-08
獵捕野生動物山羌、山羊 不限祭儀也可自食
原基法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狩獵之非營利行為
分享至


 

記者田德財/特稿 
五名原住民被控採取二百多公斤玫瑰石判無罪,檢方表示將上訴,而楊姓原住民被控獵殺一頭山羊,法院也同樣引用原住民基本法,判無罪,不過,本案因上月行政院原民會與農委會會銜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指「狩獵行為包含自用,並不是祭儀才能狩獵」,所以山羊案,檢察官上訴的可能性極低。 
原民會發文解釋的理由指,現行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未納入自用之規定,常常導致族人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狩獵行為時牴觸法律,這與原基法第二十三條,原住民有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資源利用的方式,以及原基法第十九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狩獵之非營利行為相扞格。 
何謂「傳統文化」?法學家見解認為,係指存在於原住民族社會已久,並藉由世代相傳延續至今之價值、規範、宗教、藝術、倫理、制度、語言、符號及其他一切生活內容之總稱。 
法院認為,原住民狩獵非必然純因「祭典」,此種將「狩獵」與「祭典」結合,而要求原住民限於上開時節、獵捕上開動物,已然過度狹隘原住民狩獵所展現之精神及價值,復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之一尚有規定之「傳統文化」不符。 
狩獵為太魯閣族精神最重要之一部分,除可養活自己及子嗣外,不會狩獵之男子,不能結婚,亦不能算是認真之太魯閣族族人,能獵到動物之男子方為真正英雄。 
外界之動物保育團體並不瞭解太魯閣族之習性,能保育動物者僅在地之部落原住民,因其等非常清楚何時可獵食,而狩獵係發生於想食用之時、家人要過生日或忌日、方去狩獵予親戚食用,太魯閣族亦非常瞭解獵物何時繁殖,清楚何時可狩獵,然現今狩獵之意涵已有不同,狩獵猶如過街老鼠,有法律問題存在。 
狩獵在太魯閣族中確有「與自然共存」、「識別族群」、「展現勇氣及膽識」之價值,若謂因時代變遷而有更易其內涵,則狩獵所展現之上開價值將難以續存,前述憲法增修條文、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肯認之尊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觀念,將難以實踐。


關於我們  |  廣告刊登  |  客服信箱  |  免責聲明  |  隱私權聲明

立康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16060735
www.ksnews.com.tw
TEL︰(038)340131 ext 317
FAX︰(038)341406
地址︰97048 花蓮市五權街三十六號
對本網站的意見請寄︰888housesksd@gmail.com
客服電話:03-8331236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8:00-11:30;13:30-17:30)

掃描分享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