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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社會

2017-07-27
逗陣繞法院 花蓮高分院宣導司法
將正確審判、訟觀念 傳播至社會各領域 讓民眾認識司法並信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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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花蓮高分院辦理「逗陣繞法院」活動,院長陳朱貴致歡迎詞並主持座談。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高分院昨天舉辦「逗陣繞法院」活動,花蓮市長魏嘉賢、里長、社區總幹事a及民眾共近五十人應邀至法院參觀,透過親身體驗見聞,將正確審判、訟觀念,傳播至社會各領域,讓民眾認識司法並信賴司法。 
建立民眾與司法溝通管道 
花蓮高分院長陳朱貴,為讓民眾瞭解司法制度及審判程序,建立民眾與司法溝通管道,辦理「逗陣繞法院」廉政宣導活動。院希冀藉此次活動廣蒐各方司法建言,作為業務興革參考,減少民眾因對司法制度瞭解不足有所誤解,達到親民司法的目標。 
引領民眾旁聽法庭審理情形 
活動項目包括訴訟輔導科鄧瑞雲簡介「認識法院」並引領民眾旁聽法庭審理情形、政風室主任張進發介紹「司法廉政業務」、審判長賴淳良法官「專題演講」從實例談法院審判實務,陳朱貴院長主持「綜合座談」。 
參訪中讓民眾了解法院是指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實現公平正義之國家司法機關,其內涵如下:法院是國家中央機關:法院為國家行使司法審判權之特定機關,且全國所有法院,無論其種類審級,性質均屬中央機關。 
法院是行使司法審判權之司法機關:法院為行使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等司法審判權之司法機關。 
法院是行使國家司法權之獨立機關:我國司法權本於權力分立之理論,與行政權分離,另設法院自成系統,且對外不受其他權力機關支配,對內亦於憲法第80條、81條,明確保障法官審判具有獨立不受干涉之特質,故法院不僅是行使司法權之國家機關,更是獨立行使司法審判權之唯一機關。 
法院是實現公平正義之國家司法機關: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法院是透過公權力,強制實現公平正義之國家機關。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在專題演講中,審判長賴淳良提出相關的審判實務,法律與一般人民的見解與看法都不同,他引用一件過失致死的車禍肇事者判無罪案例解說,讓民眾了解犯罪事實法官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陳院長主持「綜合座談」時,參訪里長及民眾共提出五項問題及發表參訪心得,陳院長及賴審判長均予以正面回應,互動氣氛良好。廉政宣導活動歷時三小時,於中午十二時四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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