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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秀林鄉長李春風賄選案 判刑3年半定讞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即日起解職 將由縣府派員代理鄉長 但人選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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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秀林鄉長李春風(右圖‧本報資料照片/記者田俊浩攝),在本屆參選時,被控賄選案,一、二審判決有罪,最高法院七月廿六日判決駁回,有罪確定,花蓮縣政府昨天收到判決書,縣府民政處長蕭明甲說,李春風自七月廿六日判決日起解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鄉長,但人選尚未確定。 
李春風昨天未接電話,無法聽聽她的說明,但她之前在一、二審時都表示清白參選,絕未賄選,但未被法官採信。 
  褫奪公權五年 
李春風在本屆參選鄉長時被控賄選,民事部份被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當選無效,李閃辭並投入補選,再度當選鄉長。 
刑事部分,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上訴後二審駁回,再上訴三審再駁回而告定讞。立即解職且須發監服刑。 
  縣府民政處長蕭明甲表示,收到判決書的當日,就已經立刻解職,法院判決生效日為七月廿六日,因為鄉長代理任用命令為縣長的權責,先請縣長核示代理人選,代理鄉長的人選會由鄉公所推薦。 
  偷塞6千元買票 
李春風二○一四年底參選花蓮縣秀林鄉第十七屆鄉長,同年九月十日上午在富世村長劉毓秀(判刑三年二月定讞)陪同下,到杜姓村民家中拜票,李春風交付六千元給杜女,並請託杜女在選舉中投票支持她。 
  案經檢方偵查後起訴,侯選人黃輝寶落選後也對李春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宣告她當選無效,但李女於法院當選無效判決出爐後,自行辭職並再次投入補選,二○一五年十一月又順利當選擔任鄉長至今。 
  歷審認定,李女犯行明確,考量她是地方領頭羊,具有一定影響力及號召力,非但未樹立典範,向賄選說不,仍以身試法,實有愧鄉民之期待,且犯後仍猶飾狡辯否認犯行,顯無悔意,依選罷法之交付賄賂罪判刑三年六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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