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議員潘富民、陳長明、陳修福、施金樹四人被控涉嫌利用縣議員建議動支「地方建設補助款」,補助鄉公所購置LED路燈、消防安全等設備,廠商分別給予一百萬至兩百多萬元佣金案;花蓮地院一審宣判後上訴,花蓮高分院昨天宣判,仍維持有罪。本案可上訴。被告議員不服判決,堅持清白,並要上訴。
該案一○三年一審宣判,陳長明五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已繳回之所得財物新臺幣一百萬七千沒收,未繳回之所得財物新臺幣六十七萬七千五百元追繳沒收。二審改判執行四年六月。
一審潘富民三罪,一罪一罰,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二月,褫奪公權五年,已全數繳回之二百一十萬一千元沒收。二審維持駁回。
一審陳修福五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已全數繳回之一百一十一萬三千五百沒收。二審駁回。
陳修福在一審花蓮地方法院判刑四年後,不服判決,上訴後,花蓮地方法院認定已逾期上訴期間,裁定駁回,他不服,並轉向二審抗告,花蓮高分院裁定駁回。再抗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貪污案因此確定判決,已發監服刑,並喪失議員資格 。
一審施金樹一罪,判九年,褫奪公權五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四十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前卓溪鄉長蘇正清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已全數繳回之卅四萬七千沒收。二審維持駁回。
一審行政課長沈肇祥二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已全數繳回之廿二萬元沒收。二審持駁回。
一審財經課長胡英明十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已全數繳回之所得財物新臺幣十二萬七千元沒收。二骨格維持駁回。
一審掮客莊錫棋、劉俊賢、林裕閎均無罪。二審維持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