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一○三年花蓮縣第廿屆玉里鎮鎮民代表選舉第一選區,檢察官起訴指控當選的七人涉嫌集資「搓圓仔湯」讓三連霸的李敏聰退選,事後這七人全部當選的賄選疑案,花蓮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呂理忠、鄧坤明、邱顯達、向富順、鍾素政、邱玉林(以上均為當選的鎮民代表)、呂茂林、李浚溢(以上二人為關係人)均無罪。本案可上訴。
檢察官起時指被告呂理忠、鄧坤明、鍾素政、邱顯達、邱玉林、李敏聰(已歿)及不知情之張明慧、呂佳怡等八人,均為第廿屆玉里鎮鎮民代表選舉第一選區候選人;李浚溢係李敏聰之子,向富順係張明慧之配偶,而呂茂林則為呂佳怡之父。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顯見李敏聰參選,係由李浚溢主導,其並未將其欲交付金錢使李敏聰放棄選舉之事轉達李敏聰,亦未將收得之二百七十萬元交付予李敏聰之可能性甚高。
李浚溢未將收得270萬元交付其父之可能性甚高
從而,李浚溢所稱有將二百七十萬元賄款換取李敏聰放棄競選之事轉告李敏聰,並將二百七十萬元轉交李敏聰之說法,已有合理懷疑並非事實,復無其他補強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其供述與事實相符,自不能證明李敏聰確實有放棄競選鄉民代表之意,而委由李浚溢出面與被告洽談賄選及棄選事宜,並收受賄款後,放棄選舉。
雖有意向該次選舉之候選人李敏聰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並有交付現金予李浚溢之事實,然因李浚溢並不具候選人身分,且無從證明有候選人身分之李敏聰與李浚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難認渠等所為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
李浚溢非該次選舉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此外,既不足以認告李浚溢有與候選人李敏聰間具有犯意聯絡,而李浚溢於選舉登記截止後,即非該次選舉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縱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猶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七條第二項之構成要件。
被告於競選期間,企圖交付金錢予其他候選人,甚而希望其他候選人放棄競選,所為固至為不當,然尚乏證據足以證明渠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對象係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之要件不符,而李浚溢於上揭時間非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復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有與候選人李敏聰共犯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七條第一項之要件不符,故對於被告八人均無從以前開規定相繩。
檢察官起訴時指出,於一○三年九月五日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計有八位候選人參選,而應選七人,且該選區之候選人李敏聰於參選後,因罹患癌症,身體狀況急轉直下,呂理忠遂一面透過向富順居間與李浚溢協調勸退李敏聰放棄競選之事,一面與鄧坤明、鍾素政、邱顯達、邱玉林等候選人及呂茂林達成共同籌資交付賄賂,使李敏聰放棄競選之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