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行政院農委會預告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預告六十天已在九月四日結束,現行條文從卅條訂為六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休閒農業區係以區域概念,藉由在地特色農產業加值發展休閒農業之重要區域規劃,應有區域經濟之概念及聚落化發展,又為協助規劃單為釐明其發展構想及提升組織運作效能,爰就休閒農業區應有聚落化發展條件、應納入規劃書事項、推動管理組織運作與輔導單位及應負責事項予以敘明。
二、休閒農業區因發展休閒農業需求設置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將其規劃原則及用地條件再予敘明,俾利休閒農業區提出申請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調整休閒農業區評鑑制度,並敘明本會將按其發展程度規劃適宜之分類分級輔導工作。
四、為利休閒農場申設作業,爰將休閒農場申請籌設及許可登記之申請程序、申請資格、申請要件、規劃內容、開發利用所涉相關法規、應辦程序及變更經營計畫書等事項,整理現行條文後依序列示。
五、為鼓勵休閒農場規模化生產及經營,提升農地完整規模,調整休閒農場申設之農業用地面積。
六、為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爰依設施強度劃分與休閒農業區之連結,將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之休閒農業設施限制申設範圍於休閒農業區內,並調整該等設施申請應具面積條件及設施總面積上限。另為維護優良農地資源,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原則不同意變更使用。但依
輔導產業聚落化之意旨,經本會公告經劃定為休閒農業區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為特定目的使用。
七、休閒農場為結合農林漁牧生產,並將一級生產加值利用並提供相關服務,須兼顧經營需求及農地合理利用,爰就休閒農業設施訂定合理規範。
八、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為場域合法經營重要文件,爰就其應登載事項予以敘明。(
九、為提醒休閒農場於取得許可登記證後,營業所涉其他相關法令之應辦事項,及場域用地合法性資訊更新應辦適宜,爰修正相關條文。
十、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後,其暫停營業、復業、歇業及許可登記證遺失等,明確其應申辦程序,俾利業者及地方主管機關遵循辦理。
十一、配合取消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效期,調整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申請換發制度。
十二、為明確本辦法修正前後之規定適用情形,爰就籌設中休閒農場,及申請案適用規定予以敘明。
修正之第三條,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其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二百公頃以下。 (原條文為一百公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