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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5
宗教團體申請土地建物合法 加快流程
縣府修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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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鑑於花蓮地區許多宗教建築使用基地,因為民眾不諳法令規定,導致許多宗教團體申請建築合法過程延宕多年,縣府民政處最近修訂「花蓮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很貼心的彙整宗教事業計畫與民政、地政、建設、農業、環保等單位有關的審查事項,方便各宗教團體來申請。民政處表示,只要按照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把個單位要審查的事項備齊送審很快就行了。 
 民政處表示,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之審查及管理作業,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訂出本要點。宗教事業計畫,以宣揚各宗教教義、修持戒律為宗旨,並應具體規劃辦理下列宗教慈善事項:(一)生活扶助事項。(二)急難救助事項。(三)災害救助事項。(四)醫療救助事項。(五)淨化社會人心事項。(六)其他救世濟人事項。 
  宗教事業計畫之宗教建築使用基地,為供宗教建築物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前項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 
  申請人為寺廟者,以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為限。但已登記有案之私建寺廟符合下列條件者亦得申請:(一)私建寺廟已將私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或該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切結同意土地使用變更完成後將私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二)私建寺廟已定有組織章程報經本府備查,章程明定該寺廟設信徒大會或執事會,寺廟財產之處分應提經該會議決議通過。(三)寺廟變更用途不再做宗教使用時,其寺廟財產、法物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寺廟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經民政處審查合於規定,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者,申請人應於二年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者,廢止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提出申請前,應先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查詢申請開發區位是否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宗教事業計畫由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報本府辦理。審查宗教事業計畫,應會請有關單位派員實地勘查,並應依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所列審查事項逐項依法審查,並逐項簽註具體意見,作為准否之依據,審查結果應函復鄉(鎮、市)公所。 
  申請土地變更面積未達二公頃,其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者,鄉(鎮、市)公所應轉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者廢止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持核准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二)於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六個月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寺廟登記或法人設立許可,再依寺廟登記或法人設立許可之規定,辦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四)補辦登記寺廟申請案,應於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六個月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土地、建物所有權應於申請換發正式寺廟登記證前移轉為寺廟所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應移轉為寺廟所有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限。 
  宗教事業計畫用地在山坡地範圍者,應先行由民政處就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就興辦事業項目部份審核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免受十公頃限制之規定辦理;如依法須檢附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等書件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檢齊文件後由民政處轉送相關主管機關依第十二點之規定辦理事業計畫書審查工作,未經審查完成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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