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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意外事件 東華教授判賠1252萬元
火化果子狸 燒傷學生案 翁慶豐:他也受傷受損害,學生也有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應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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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東華師生燒果子貍引發學生燒傷現場。(本報資料照片/記者葉文杰攝)
 

記者田德財/報導 
發生於一○三年一月廿七日,東華大學教授翁慶豐,燒果子狸時,意外傷楊姓學生案,楊某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翁慶豐及東華大學,應連帶賠償該學生一千二百五十二萬餘元。本案可上訴。 
本案判決,有人認為,刑事部分一審時,法官指「楊姓學生共同參與該危險行為,於聽到前兩次傾倒酒精產生爆炸聲後,依一般具相當知識經驗之人,應可知悉翁慶豐所為之危險性,仍不予避走,其行為難說全然沒有過失…」;本案審判未顧及過失責任分擔比例及同理心,過失責任全由教授全負,是否公平,未來上訴二審時可能是訴訟爭點之一。 
本案楊姓學生提告指控說,上揭時間,翁慶豐教授以乾草鋪於果子狸屍體上,並以紙張引燃乾草,再以酒精撥灑火苗助長火勢,因火勢瞬間變大,在場人均受到驚嚇。詎翁慶豐並不停止或有所收斂,竟再繞到楊某對面繼續將酒精潑灑在火上,造成火勢迅速往回延燒,而使整個酒精桶瞬間當場爆炸,致使楊某遭酒精及火焰噴濺而全身著火,受有「臉部、頸部、前胸及四肢二度至三度燒傷約佔體表面積百分之四十、吸入性肺炎之傷害,並因皮膚燒傷疤痕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之功能喪失」等重傷害。而國立東華大學為被告翁慶豐之僱用人,自應與翁慶豐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求賠二千五百四十多萬元 
楊姓學生起訴時,求賠一千八百多萬元,之後再追加到二千五百四十多萬元,請求之項目及費用如下:醫療費用五百一十多萬元、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部分四百萬元、醫療器材費用一百四十萬元、看護費用五十二萬元、交通費用九萬一千元、冷氣費用一百九十四萬元、住宿費用三萬二千元、鑑定費用一萬元、勞動能力之減損總計為一千零二萬元、慰撫金六百萬元。 
翁慶豐教授答辯說,最初之動機與行為,係經同學郭開晟、童意雯等四人討論決議採此方式為之,而一審刑事判決亦認定楊姓學生就其自身損害應負有過失,而他亦受有傷害,對於他所受損害亦應同負與有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復因亦同為造意者,原告應與他同負百分之五十或至少四成責任之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即令認他不免於賠償責任,亦應予過失相抵。 
翁慶豐說,即使令他不免於賠償責任,請求之賠償之金額應先扣除其已受領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一百卅二萬元。此外,他也因本次意外亦受有損害四百八十五萬元,對原告為抵銷金額內,原告亦不得再向他請求。 
東華大學答辯說,楊某以翁慶豐係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因翁慶豐對原告有過失致重傷害行為為由,依民法第一八八條規定,認為國立東華大學應與翁慶豐連帶負賠償責任。惟楊某此一請求,顯有誤解法律規定。 
翁慶豐與國立東華大學間,乃屬聘任關係,並非僱傭關係,而翁慶豐本件行為,不僅非屬所謂執行職務之行為,而且亦不受國立東華大學之監督,故國立東華大學自不負民法第一八八條所規定之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楊某於起訴狀所列賠償金額,不僅與東華大學無涉,亦應核實計算,且應審酌原告本身是否亦有過失,而予以扣抵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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