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萬榮鄉長張秋美涉及賄選,被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決當選無效,張秋美上訴後, 花蓮高分院日前宣判駁回,當選無效確定;花蓮縣政府說,俟收判決書後解職。這是本屆萬榮鄉鄉長當選人,又被解職的鄉長,前一位是徐金生。
張秋美另被控賄選刑事部份,一審於今年九月判處有罪,依法已停職,停職期間可領半薪,如今當選無效確定,解職後,半薪停發。
張否認授意夫買票
張秋美去年八月補選上花蓮萬榮鄉長,今年民事一審判當選無效,她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的理由說,她與吳信太固為夫妻,且吳信太於本次選舉期間擔任競選總部之總幹事,所有競選事務由吳信太處理,但她從未指示或授意吳信太向被她所述之樁腳或其他人買票,此由吳信太之證詞即可明證。
另外,鄭阿源歷次作證,均證稱向村民買票行賄一事,其僅與吳信太聯繫,未與她有任何聯絡,復未表示她就買票一事有所知悉。縱認吳信太、鄭阿源二人就買票一事之供述內容不一,證詞前後矛盾,惟渠等皆明確表示她並不知悉向村民行賄之情事,自不能據以認定是供犯。
高院:利害關係密切難分
花蓮高分院駁回的理由指出,吳信太與張秋美不僅為結縭同居卅多年之夫妻,且本次選舉吳信太本有意參選,因考量選民對其過去參選之言行或有疑慮,故由她參與競選,她參選後,吳信太擔任競選總部之總幹事,負責綜理競選事務之安排暨各項競選費用之提領與支出,對於選務所支出之財務均會向她告知、討論,且為減少支出,由她本人擔任競選事務之會計,負責各項競選支出與核銷,是吳信太於她競選團隊中位居最為核心之重要角色,與上她在利害關係上更是密切難分,為共同正犯,當選無效事由,洵堪認定。
刑事部分,一審判處張秋美及丈夫吳信太,以及輔選幹部前村長鄭阿源、溫雁玲、田秀惠,被控共同觸犯選罷法九九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張秋美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吳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三年;樁腳鄭阿源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溫雁玲及田秀惠均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本案目前上訴二審中。
雖張秋美否認犯行,辯稱「從未指示或授意」吳信太買票,且她和鄭阿源等人沒有往來及深交,稱丈夫吳信太私下組織發動、聯繫樁腳向村民行賄,她並不知情,不能以夫妻關係來推測是否犯罪;而當選無效判決書中還以「愛妻心切」4字形容。
但一審刑事庭法官認為,買票是違法行為,一旦查獲就喪失當選資格,風險甚鉅,吳豈有可能在未經妻子張秋美同意下,自行跟樁腳買票、令妻陷入於高度風險中;況張秋美曾於偵訊時自陳,為減少選舉支出,由她自己擔任會計,各項選舉支出、雜項都從帳戶支出,有關選舉的財務她和吳信太都會互相討論等語,因此不採信張秋美說法。
一百七十人名單 一票一千
張秋美一○五年八月以「選舉需要用錢」,向張姓友人借一百萬元給丈夫吳信太。由於張秋美在萬榮村沒有親戚,前萬榮村長鄭阿源打包票「會全權負責」、還說「不買票的話就沒有人會投給張秋美」。
吳與樁腳等討論後,希望「在萬榮村拿到一百五十張至一百六十張票,因此由鄭阿源寫了樁腳、選民共一百七十人名單交給吳信太,吳再委託魏姓友人開車載他到鄭阿源家交付現金十七萬元,鄭再把金額分配給底下楊姓、李姓、溫姓共十二名下游樁腳及選民,以一票一千賄選,要求選民於八月廿七日投票支持張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