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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重慶市場周邊髒亂 大學生看不下去
投書本報痛陳半年來場景不變、觀光都市品格盡失 市場管委會表示管不到路邊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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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讀者投書的東大門鄰近路邊的髒亂,上為博愛街路邊,下為重慶路邊。(讀者投書照片) 
 

記者田德財/報導 
「我真不敢相信,馳名國內外的花蓮東大門夜市緊臨的路邊是如此地髒與亂,政府怎麼會放任下去,這不是一天二天的事,半年前我到花蓮是如此,半年後的今天還是如此,觀光都市的品格都盡失了……。」這是一名大學生投書本報,點出問題,並附了照片為證。 花蓮市公所昨天表示,對重慶市場鄰近邊的髒亂問題,過去曾勸導取締多次,如未改善,日內將請警方會同清潔隊處理,還我乾淨的市容環境。 
本報記者實地查證 
一星期的髒亂不變 
本報記者為了查證讀者投訴所言不虛,比對髒亂現場的照片也相同,為了是否其只是一、二天的現像,以一星期的時間實地採訪了解,結果一星期的髒亂現像一點沒改變,且有日益嚴重之勢。 
博愛街路邊 
保麗龍空箱佔地盤 
讀者投書的第一現場,在「大陸各省一條街」意像大門正對面的博愛街右側路邊,僅相隔約卅公尺寬,早上時分,有十多家攤販在路邊作擺攤做生意,販售雞、鴨、魚、肉、果、菜,主婦來來往往選購,中午過後,大家收攤打烊,把原用於裝置商品的保麗龍空箱、紙箱、木質裝具及相關營生設施,全部置在路旁,問攤販為什麼不清理乾淨?攤販說:「留在路邊,避免第二天被別的攤商佔用」。簡單說,攤商的意思就是「佔地盤」。 
在「各省一條街」左側重慶街靠近自由街約五十公尺的路邊,早上有有汽車攤、有推車攤、有地攤等攤販賣水果及各種蔬菜,中午過後,全部收攤,其中車攤擺到下午二、三點才收攤,人離去,小貨車停在路邊。 
在這緊臨的人行道旁,堆積了十多公尺長的各種攤商使用的箱具,包括保麗龍箱、木箱、紙箱、塑膠箱、帆布、廣告布等十多種廢棄物,胡亂堆置高約一公尺,一看就如垃圾場沒有兩樣。 
自由街北側 廢棄物堆置 
再往南走的自由街北側路邊,早上熱鬧滾滾,乾的果菜、溼的海魚、現宰切的雞肉,應有盡有,主婦穿梭其間,中午過後,全部收攤離開,一堆堆有如廢墟的廢棄物堆置在路邊,髒與亂的景像不忍卒睹。 
這種髒亂誰該管?重慶市場管理委員會說,市場管委會其管理範圍僅市場內的商販,管不到路邊的攤商;重慶市場有攤商說,重慶市場未興建之前,路邊已有許多攤販,原以為興建後會改善,但沒想到,還是和以前沒有兩樣,雖然有人可以容忍路邊說攤,但收攤後,至少應保持市容的乾淨、整潔。 
警方:市區髒亂非權責 
警方說,對於市區的髒亂,非警方權責,警方是負責交通市容,但可結合縣環保局、市公所、清潔隊及轄區派出所、交通隊等單位,執行聯合清道專案,凡佔用道路、人行道設攤或擺放雜物、廣告物者,即時要求清除並製單告發行為人。 
警方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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