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開罰單 不服提訴訟 主張通過時是黃燈 法院撤銷原處分
記者田德財/報導
一名趙姓男子開車,被警方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告發,花蓮監理站裁罰二千七百元,他不服,提出訴訟,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判原處分撤銷不罰。並詳述「什麼叫闖經燈」的見解。
員警攔停舉發
趙某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多,駕駛轎車行經花蓮縣吉安鄉中央路二段與慶北街口,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舉發員警予以攔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並送達。趙某陳述意見後,經被告認其違規事實明確,乃裁處鍰新臺幣二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趙某不服,主張說:他於當時與好幾輛車同行,路口之號誌為黃燈,舉發員警距系爭號誌百米左右而有視差,遭舉發員警攔停時有向其解釋,卻不被接受等語。
花蓮地方法院指出,所謂闖紅燈,係指交岔路口管制通行之紅燈亮起時仍通過路口停止線之違規行為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故有無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端視其通過停止線時,是否紅燈已亮起,倘通過時尚未亮起紅燈,而仍於紅燈亮起後繼續通過路口,即非可以依「闖紅燈」違規視之。
應證明通過停止線
因此,舉發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應證明行為人於紅燈亮起時始通過停止線。然本件被告認原告於系爭路口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其所據以裁罰之證據,乃舉發機關提出之採證照片二幀,惟由上開採證照片僅能確認舉發員警拍攝相片時,趙某已經通過之路口管制號誌為紅燈,無法確定原告通過系爭路口停止線時,其管制燈號是否已亮為紅燈。
且依舉發員警當時站立位置觀之,其與系爭路口號誌及停止線有相當距離 ,因其視角、視距之影響,應難以清楚明確看見路口之停止線,故就上開採證照片並無法辨識原告通過停止線瞬間之燈號顯示,亦無從以警員肉眼及主觀之判斷去證明該紅燈亮起時原告尚未通過停止線,即難逕以上述證據認定原告有闖紅燈之違規情形。雖闖紅燈此類違規行為之取締,揆其行為本質,多係發生於瞬間,通常委由當場執行取締違規公務員之認識及判斷,且必須為立即之取締作為,始能達成維持交通秩序目的之必要,惟警員執行此類交通稽查勤務時,非不可以站在較接近路口之位置或將其蒐證攝影器材設於可以同時拍到紅燈與停止線之位置,以盡舉證責任。
趙某駕車輛通過系爭路口時號誌顯示乃為綠燈或黃燈即不無可能,則原告是否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此外,依舉證責任分配原理,本件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趙某確有闖紅燈之違規情事,被告逕依舉發之採證照片而為本件裁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自應為原告有利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