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秀林╱記者田俊浩報導
有關老舊未登記農舍,是否可以准予原地重建、或持有土地面積不一、面積不足無法興建農舍,有無解套方案;對此,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昨指出,農舍、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經營農業者放置農機具及居住,以便利農事工作,惟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屬許可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八九年修正後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規定,係以往政府進行農地重劃時,規劃標準農地坵塊之重要考量,且自臺灣農家經濟調查報告及農業所得資料等計算耕耘機作業效率,0.25公頃亦為較理想農業經營面積,故要求擁有一定之農地面積始可申請興建農舍,係維持優良生產環境之必要措施。
又依行政院農委會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函略以,實地勘查確有建築物(以坐落農業用地上為限),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不論實施建築管理前後,均應請建築物所有權人先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或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於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欄註明用途,以釐清是否為農舍;相關法規訂定前已興建之農舍,得經上開程序進行認定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辦理重建。
此外,坐落於農業用地上之原建築物全部拆除,並重行建築農舍者,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審查申請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