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昨天公布統計顯示,十三年來花蓮縣家暴案約一萬二千件,其中四成是原住民;去年原住民發生家暴有二八八人次,其中六成二是夫妻(親密關係),等於說,家暴案不是對「老公對老婆」家暴,就是對「老婆對老公」家暴。另外,南區家暴當事人到法院出庭,因路途遙遠,需層層轉車,來回一整天及花費不少交通費,影響聲請保護令意願。
花蓮縣政府委託現代婦女基金會辦理駐花蓮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至今邁入第十三年,協助超過一萬二千名遭受家暴而須出庭的被害者,其中原住民約占四成左右。
經觀察發現,受到傳統文化觀念與資源取得不易的影響,花蓮地區的原住民婦女遭遇家暴而須上法院時,常出現「不願求助」、「不敢提問」、「拒絕服務」,或是「撤回保護令」等情況,特別是對出庭有相當大的恐懼。
太魯閣族為多 阿美族其次
一○六年的服務個案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佔了百分之四十一點五,其中以太魯閣族為多,阿美族其次;居住於北花蓮者佔百分之五十八點三,中南區則佔卅六點五。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范國勇指出,原民受暴婦女在尋求司法協助時,可能怕丟臉或受到親族的壓力而選擇隱忍;但若事態嚴重、左右鄰居報警後,可能會擔憂加害人因此判刑被關等後果而選擇拒絕外界協助。已聲請保護令的原民家暴受害者,百分之廿一點七選擇中途撤回;獲發保護令的,則有百分之十六點四再次受暴卻不願使用保護令,使得被害人的安全難以被有效維護。
四項不利因素 影響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統計發現,偏鄉原住民遭受家暴想尋求司法保護時,常伴隨四項不利因素,包括「證據取得困難」(百分之四十五點一)、「擔憂求助後果」(卅八點八五)、「交通遙遠不便」(卅六點八)及「漢語能力偏弱」(十二點八),影響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意願及結果。
統計調查指出,從花蓮中南區原鄉部落前往法院開庭,往往動輒二、三小時的車程時間,許多受害者沒有交通工具,中途須轉換客運、火車、計程車、步行等多種方式才能抵達法院,因而降低了前來開庭意願,更有婦女因交通成本甚鉅而放棄聲請、撤回保護令的例子。
另一方面,中高齡的原住民可能因為不熟悉漢語,對於訴訟程序的理解能力較弱,若在求助司法的過程中遭遇困難,常不知如何尋求協助。上述困境都讓偏鄉家暴防治的司法保障缺了一大角。
此外,部落的人際互動緊密,原民婦女常擔心求助後反造成娘家、部落中的人際壓力,或因不了解保護令的功能,以為聲請保護令就表示要讓對方被關或離婚,擔心造成更大困擾而淡化受暴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