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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8-04-04
鄭天財持續爭取村里長福利與權益
事務補助費條例修正 未如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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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案,原條文為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經本次修正改為「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並要求上述保險費應包含保額五百萬元以上傷害險之保費。

立委鄭天財(見圖)對此次修法結果表示遺憾,內政部未考量村里長的特殊屬性,僅將支應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的預算,由「得」改為「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至於村里長執行職務所應得的春節慰問金與為民服務費仍未支應,而傷害險保額涉及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人身保障,本次修法僅訂為五百萬元,未來將持續提案爭取,調高傷害險保額至一千二百萬元,以保障村里長權益。

立委鄭天財表示,前年九月及十月接連幾個颱風來臨,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勘災時遭到土石活埋,不幸罹難,撫卹金卻只有八萬元,引發社會議論,故提出修正議案,希望能重新檢討村里長職務定位、角色及待遇福利。

鄭天財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就工作事實而言,村里長的工作橫跨行政院各部會的業務,諸如村里民各種陳情案的受理陳報、地方建設、社區營造、衛生環境維護、治安協勤、災害防救及政令宣導等,遠多於法定的工作項目。而村里長依現有法律規範為無給職,僅能支領事務補助費、健康檢查費和保險費,故提出法律修正案,爭取增加支領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並要求內政部能為每位村里長投保一千二百萬元的團體保險,很遺憾因行政院未支持致未通過。

立委鄭天財強調,村里長為政府最基層的工作人員,為確保其工作順利執行,應盡可能給予足夠的資源和保障,未來仍將在立院持續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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