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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8-06-24
十大民怨 違章建築居首
1999縣民熱線統計出民眾關心事項 建設處表示 新違建一律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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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遏止違建產生及民眾相互檢舉,與公共安全攸關的違建,縣府將優先拆除。
 

記者何國豐/報導

最新花蓮縣政府1999縣民熱線花蓮十大民眾關心事項,一千四百件中,前三名依序為,違章建築兩百五十六件第一名,環境清潔兩百卅三件第二名,污水下水工程一百九十件第三名;違章建築案件不少是民眾相互檢舉,併同考量○二○六花蓮地震建物安全,縣府建設處修正「花蓮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標準作業程序」,一○一年四月二日以前為既存違建,以後為新違建,詳細載明新舊違建查報及是否拆除或列管處置,希望有效遏止違章產生及違建情節輕微民眾相互檢舉情形。

既存違建有危安全 

  列優先查報拆除

建設處表示,依據最新修正的「花蓮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標準作業程序」,違建拆除執行之優先次序如下:優先執行有,一、新違建: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查報拆除,並列管加強巡查,對拆後重建及施工中違建,則採即時強制拆除。二、既存違建:如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經消防、交通、環保機關認定應專案處理之違建,列入優先查報拆除。三、觀光地區及經劃定為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之違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查報且依法無法補照者,配合專案列管計畫,採即時強制拆除。

專案計畫:一、都市計畫特定區、都市更新、都市重劃、區段徵收地區之違建,配合擬定之計畫執行。二、占用縣有土地或以本府為管理機關土地之違建,依管理機關(單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三、占用其他公有土地之違建,土地管理機關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而需排除占用,優先以「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四、配合污水下道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之執行。依前項拆除之違建,其拆除後又以違建重建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優先拆除案件計有四項

建設處進一步針對優先拆除案件,計有四項,一、新建造之違章建築    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指花蓮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標準作業程序所定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以後擅自建造者,及施工中經制止不從移送法辦者。二、屋頂增建作為套房出租使用或屋頂增建達二層以上    單戶或兩戶打通、隔成套房出租等行為,未辦理申請變更使用、室內裝修使用許可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等事項,否則將被處以六萬元到卅萬元的罰鍰,甚至是停止供水供電、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等處分。三、特定營業使用違章建築    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建築物未依法申請建築許可而擅自建造者之供營業使用之整幢增建違章建築:視聽歌唱場所、理髮(理容)場所、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電子遊戲場及錄影帶播映場所(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酒吧(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使用燃具之場所)。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及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等類似場所(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四、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早期療養機構等類似場所(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五、特定水平增建違章建築    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包括佔用防火間隔及佔用防火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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