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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9-02-14
避免租屋糾紛 採用住宅租賃用公版訂約 權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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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又是開學時期,地政處提醒,採用住宅租賃用公版訂約,房東、房客都有保障。
 

避免租屋糾紛 採用住宅租賃用公版訂約 權益有保障
 

記者何國豐/報導 

時值新學期即將開學之際,縣內大專院校有許多來自外縣市的學生因學校宿舍不足或個人規劃等因素,有在外租屋居住之需求,花蓮縣政府地政處為保障學生們租屋的權利,特別提醒有租屋需求的學生,除了應觀察周邊環境,檢視屋況外,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應停、看、聽,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如發現租約中有不合理的條款,應主動向房東爭取自身權益,以確保租屋品質及安全,也能住得放心。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表示,內政部為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如房東要求過高的押金、提前終止租約等),已於105年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而去(107)年為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更進一步將涉及租賃雙方的重要權利義務(如押金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之總額、修繕責任及費用負擔之約定等),納入「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以落實保障房客居住品質及權益。

 

另外從崔媽媽基金會統計的租屋糾紛資料中顯示,學生是發生租屋糾紛比例最高的族群,因涉世未深無租屋經驗,故常因不適應環境想更換住處而需提前解約。花蓮縣政府為加強宣導租屋權益及新制推行,自105年起亦於本縣各大專院校辦理賃居生座談會時,於會中對於租賃專法、租屋相關權益等議題實施報告及討論,藉以增進同學們對租屋法律的認識及預防各種的租屋糾紛發生,獲得學生們熱烈迴響。現場也舉例說明提醒校外租屋同學們,租約中「提前解約條款」,應避免模糊地帶,是否准許提前解約或列有提前解約的條款,最好明確寫出准許提前解約的條件,例如:須於一個月前告知房東,是否要付違約金(違約金額以最多一個月租金為原則)等,最好勿同意房東於租約中寫明不可中途解約,因雙方一旦簽約就必須依約行事,若條件不合理應於簽約前與房東討論修改至合理為止,同學要爭取自己有利的租約條文,勿盲目簽約造成日後損失。 

 

相關租賃契約書範本資訊均已登載於縣府地政處租賃條例專區(https://la.hl.gov.tw/bin/home.php),歡迎有租屋需求的民眾及同學們多加下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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