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土地使用分區分類規定:
在農地交易當中的農地資訊裡面,土地使用分區:
1.特定農業區
2.一般農業區
3.農業區
4.山坡地保育區:
a.農牧用地
b.林業用地
c.水利用地
5.森林區
6.河川區
一、使用分區分類 :
1 . 特定農業區 :
●凡特定專用區土地,符合區域計畫界定之優良農地及曾經投資農業改良設施,調整為特定農業區。
●現有山坡地範圍外之山坡地保育區,毗鄰特定農業區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現況為農牧使用之土地者,調整為特定農業區。
●前二目調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五公頃。但毗鄰特定農業區者,不在此限。
2 . 一般農業區 :
●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集中且地勢平坦(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其中夾雜其它使用地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或現有山坡地範圍外之山坡地保育區,並毗鄰一般農業區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現況為農牧使用之土地,調整為一般農業區。
●特定農業區內,生產力較低或地層下陷、都市邊緣、已被建築用地(合法建築用地三面以上)包圍之零星農地及不適農作生產之地區。
●符合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一般農業區劃定標準者。
●除已被建築用地包圍之零星農地調整面積得在五公頃以下者外,前三目調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十公頃。但毗鄰一般農業區者,不在此限。
3 . 鄉村區 :
●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4 . 工業區 :
●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5 . 森林區 :
●現有山坡地保育區或一般農業區,經依森林法公告之保安林且面積在五公頃以上,調整為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集中,其中夾雜其它使用地未達百分之二十,調整為森林區。
前目調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五公頃。但毗鄰森林區者,不在此限。
6 . 山坡地保育區 :
●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7 . 風景區 :
●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8 . 國家公園區 :
●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9 . 河川區 :
●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10 . 特定專用區 :
●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並註明其用途者。
二、各種使用地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農業區內建築使用。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內 建築使用。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
﹝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水利用地:供水利設施使用者。
﹝十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十七﹞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另外地權取得,各地的國家保育(護)區域有國家限定或特定買賣外,其他就沒有限制特定取得地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