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標的及門牌記載應明確
(一)土地:土地面積及應有持分面積,並應記載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種類。
(二)建築物:分別依主建物、附屬建物(如陽台等)、共有部分(分擔持分面積)詳載面積,以便了解各項面積比例。
(三)停車位:
1.車位規格(長度寬度之大小、平面式或機械式、地上或地下)及其平面位置圖。
2.停車位屬性(法定、自行增設、獎勵增設)。
3.產權登記方式(具有獨立權狀或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
※「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均非法定名詞,無明確定義,故面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