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屋應注意
點交之程序
拍定人或承買人取得拍定物之權利移轉證明後,即可向法院申請點交拍定物。 法院接到拍定人或承受人申請點交狀後,法院依強制執法第一二四條,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 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續為執行。實務上,點交之程序如下:
一、法院發執行命令,令債務人於十五天內自動履行搬遷。
二、期滿未自動履行者,定期勘查現場。
三、勘查後,如債務人仍拒不遷讓,則發執行命令。定期強制執行(通常十天至二十天)。
四、執行期日,法院派人至現場強制執行,解除債務人之占有,將標的物點交於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