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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簡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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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明定不得興建農舍之用地類別,若申請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1.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2.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3.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第五條明定申請農舍應備具之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有關資格條件規定之核定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工程圖樣(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農舍配置圖)。

 

第五條明定興建農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2.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

4.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5.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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