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即過去一般人習稱的「土地代書」,因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地政士須通過專技特考或檢覈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依地政士法第16條的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