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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知識

2019-02-02
買賣土地、房屋需繳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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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土地、房屋需繳的稅金

買賣不動產要辦理過戶,會有以下稅捐:

●(房屋)契稅:契價(課稅現值)的6%。

●(土地)土地增值稅:依土地公告現值漲價的倍數計算(20%、30%、40%)、優惠稅率10%

●(房地)印花稅:公契價格(房屋課稅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的千分之1。

●(房地)地政規費:公契價格的千分之1。

●(房屋)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類別:財產交易所得。

 

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具備什麼條件及限制?

必須符合的條件如下:

(一)土地及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

(二)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

(三)土地所有權人未曾享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四)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七公畝。

(五)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六)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

 

財政部98.1.22台財稅字第09804502090號,核定「九十七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房屋評定現值可以看契稅單上的契價。

 

個人出售房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如餘額為正數,則屬「財產交易所得」;如餘額為負數,則屬「財產交易損失」。申報時納稅義務人需檢附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款的紀錄證明,以及買賣交易當時所取具的成本及費用憑證:

 

一、成本方面:包括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房屋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果未能提示買賣證明文件或提示不完整,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課稅。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確有損失,請務必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以便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據在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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