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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房屋稅所稱「自住房屋」
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認定要件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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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上者,可擇定3戶以內作為「自住房屋」適用1.2%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並不表示選定之房屋坐落基地,也同時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因為這二種稅目不論是法令適用要件、申請期限或稅率皆大不相同。

該局說明,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須符合下列要件:(一)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而申請地價稅自住用地優惠稅率之要件為:(一)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四)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為限。

由此可知,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並不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但地價稅則必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而且有擇定一處及面積的限制,與房屋稅可選定3戶且無面積限制的規定不同。

該局提醒納稅人,108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請在收到繳款書後檢視「稅地種類」欄,若非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而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主動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由承辦人員為您作更詳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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