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講稿(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規顧問劉漢)
整理:記者田德財
◎「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
一、購屋消費者可以選擇不付斡旋金,而以簽「要約書」取代。
二、「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與效力 」之區別與效力:
1. 買方「要約書」生效時點—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
2. 買方斡旋轉定金生效時點:賣方承諾時?承諾送達買方時?
3. 買方簽要約書,仲介不得收錢,否則違反公平法。
4. 斡旋金或要約書有否審閱期?
三、1.注意要約與斡旋契約之生效時點。
2. 斡旋金名稱雜亂(如:購買意願書、議價保證金、附條件定金…)。
3.注意斡旋期間、退斡條件、期間內撤回負擔及取得收據。
四、承諾後反悔,常有法律責任,應誠信處理。
仲介業者在向購屋人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應同時告知亦得選擇簽署內政部版「要約書」及二者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且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
未告知選擇:
林XX於從事房仲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隱瞞重要交易資訊而使交易相對人與之交易,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收斡旋金墊底(隱瞞己收斡旋 (隱瞞己收斡旋):
某房仲隱瞞有一買方已簽署「斡旋金收據」並支付30萬元斡旋金之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5 0 萬元罰鍰。
◎物之瑕疵保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物之瑕疵保
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一、所謂 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
二、所謂「瑕疵擔保責任」,指物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對買受人應負之擔保責任。
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買售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四、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排除)之情形有:
1. 買受人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物之瑕疵
2. 買受人未盡檢查通知義務…
3. 特約免除
五、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65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民365條)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者,不適用之。
六、法律效果:1.解除契約 : 2.減少價金
物之瑕疵保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物之瑕疵保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Q: 買受人於標的物交付前發現瑕疵 買受人於標的物交付前發現瑕疵,得否拒絕給付價金 ,得否拒絕給付價金?
A: 1. 買受人於標的物交付前發現瑕疵,尚不得拒絕給付價金(通說認為)。
2. 但出賣人對於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不願修補,應認為危險移轉前買受
人即得行使物之瑕疵擔保,並得拒絕給付價金。以免日後法律關係複雜化,損及買受人權益(89台上1085決,非通說)。
結論:物之瑕疵擔保要件 物之瑕疵擔保要件
1. 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即於交屋前(時)已存在。
2. 買受人須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民§355
3. 買受人須於法定期間內主張,亦即於6個月或5年期限內主張。民§365
註:1.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373)
2.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