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不動產新聞 新聞報導

新聞報導

2017-09-23
委託仲介買賣屋注意事項暨糾紛預防【系列之三】
分享至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講稿(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規顧問劉漢) 

整理:記者田德財

◎「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

 

一、購屋消費者可以選擇不付斡旋金,而以簽「要約書」取代。

二、「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與效力 」之區別與效力:

1. 買方「要約書」生效時點—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

2. 買方斡旋轉定金生效時點:賣方承諾時?承諾送達買方時?

3. 買方簽要約書,仲介不得收錢,否則違反公平法。

4. 斡旋金或要約書有否審閱期?

三、1.注意要約與斡旋契約之生效時點。

2. 斡旋金名稱雜亂(如:購買意願書、議價保證金、附條件定金…)。

3.注意斡旋期間、退斡條件、期間內撤回負擔及取得收據。

四、承諾後反悔,常有法律責任,應誠信處理。

 仲介業者在向購屋人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應同時告知亦得選擇簽署內政部版「要約書」及二者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且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

 

未告知選擇:

 林XX於從事房仲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隱瞞重要交易資訊而使交易相對人與之交易,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收斡旋金墊底(隱瞞己收斡旋 (隱瞞己收斡旋):

 某房仲隱瞞有一買方已簽署「斡旋金收據」並支付30萬元斡旋金之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5 0 萬元罰鍰。

 

◎物之瑕疵保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物之瑕疵保

 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一、所謂 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

二、所謂「瑕疵擔保責任」,指物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對買受人應負之擔保責任。

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買售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四、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排除)之情形有:

1. 買受人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物之瑕疵

2. 買受人未盡檢查通知義務… 

3. 特約免除

 

五、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65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民365條)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者,不適用之。

六、法律效果:1.解除契約 : 2.減少價金

物之瑕疵保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物之瑕疵保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Q: 買受人於標的物交付前發現瑕疵 買受人於標的物交付前發現瑕疵,得否拒絕給付價金 ,得否拒絕給付價金?

A: 1. 買受人於標的物交付前發現瑕疵,尚不得拒絕給付價金(通說認為)。

2. 但出賣人對於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不願修補,應認為危險移轉前買受

人即得行使物之瑕疵擔保,並得拒絕給付價金。以免日後法律關係複雜化,損及買受人權益(89台上1085決,非通說)。

 

結論:物之瑕疵擔保要件 物之瑕疵擔保要件

 

1. 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即於交屋前(時)已存在。

2. 買受人須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民§355

3. 買受人須於法定期間內主張,亦即於6個月或5年期限內主張。民§365

註:1.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373)

2.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356)


關於我們  |  廣告刊登  |  客服信箱  |  免責聲明  |  隱私權聲明

立康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16060735
www.ksnews.com.tw
TEL︰(038)340131 ext 317
FAX︰(038)341406
地址︰97048 花蓮市五權街三十六號
對本網站的意見請寄︰888housesksd@gmail.com
客服電話:03-8331236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8:00-11:30;13:30-17:30)

掃描分享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