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可選擇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林先生於108年12月31日與他人訂約出售花蓮市土地,訂約日當期(108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7萬9,000元,109年1月1日調漲為8萬1,000元,此時,只要林先生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最晚須在109年1月29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就可適用108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萬9,000元計徵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在109年1月30日後才提出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亦即109年每平方公尺8萬1,000元計徵土地增值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跨年度移轉土地,請留意申報日期,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