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道田/報導
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照財政部的相關解釋令,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臺東縣稅務局指出,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或結合農業經營之地面型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仍屬作農業使用之狀態,依規定適用課徵田賦。另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者,以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依法公告污染場址或管制區等為限,該綠能設施業經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認屬農業設施性質,亦併予放寬課徵田賦。
臺東縣稅務局提醒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致綠能設施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改作其他用途,仍應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