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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
繼承土地後作自用住宅使用
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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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仍應以繼承人名義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申請,才能享受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土地稅法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九月廿二日)前提出申請,同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起開始適用。請民眾多加留意,別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民眾如對地方稅務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03-822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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