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不動產新聞 新聞報導

新聞報導

2017-04-27
父母借兒子名義登記房產
能否要得回來?
分享至


 

資料來源: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整  理:記者田德財

案例:

 一對夫妻把價值數千萬元的房屋土地,以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為原因,登記至丈夫名下,後又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至第三人名下後,在第二年,第三人再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至兒子名下,口頭約定系爭房地以兒子名義登記,因兒子長年來除未奉養年邁之父母親外,對於母親在病榻時亦不聞不問,甚至母親往生時之家祭及公祭,亦未履行孝道逕行出國遊玩,近來更試圖將伊趕出系爭房地,此舉使伊甚感心寒,可以請求把有權登記移轉回來嗎?  

 爸爸的理由指:雖父子就借名登記之約定未以書面記載,然依我國社會通念,父母借用子女名義購置財產,並僅與子女口頭約定借其名義,是為常情,故縱未另立書面或註記此旨,亦難認有何悖於社會常情之處,是無損於兩造借名登記委任關係之成立,且伊於七十五年五月間因買賣關係自訴外人陳春雄處購回系爭房地時,被告年僅二十三歲,仍於高雄工專就讀中,根本無力負擔購屋價款,所有購地價款皆為伊所支付。

 爸爸提出最高法院一○三年台上字第一一四八號、一○二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及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二號等民事判決揭示「當事人之一方借用他方名義辦理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且未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性質上屬於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其性質上屬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之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應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不動產 借名登記契約關經終止者,基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自得請求他方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他方就借名登記終止後之移轉登記債務如給付不能,即應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意旨,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委任關係,並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本訴,兒子度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爸爸。

 

最高法院法律解析

 九十一年六月廿六日廢止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民法第一○一六條規定:「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依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規定,妻之特有財產,不在其內。」;第一○一三條規定:「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四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第一○一七條第二項規定:「 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八十五年九0月廿五日修訂第六條之一則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二夫妻已離婚而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是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夫妻財產制及財產之歸屬,應依前揭規定判斷之。則妻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民法修正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非特有財產之不動產,如於八十五年九月六日民法修正生效一年內更名登 記在夫名下,即屬夫所有,夫自有處分之權。

 本案土地係於六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太太所有,系爭房屋係於六十五年五月十日以新建為登記原因登記為太太所有,斯時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該房屋買受後係供上訴人一家居住使用,亦非太太職業上必需、受贈或勞力所得之報酬,不屬廢止前民法第一○一三條規定之特有財產,且已於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更名登記為上訴人丈夫所有,依前揭規定,應屬丈夫所有之財產,有管理、處分權限。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五四一條第二項、第五四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案房地為丈夫人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為借名登記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爸爸請求兒子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爸爸,自屬有據。


關於我們  |  廣告刊登  |  客服信箱  |  免責聲明  |  隱私權聲明

立康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16060735
www.ksnews.com.tw
TEL︰(038)340131 ext 317
FAX︰(038)341406
地址︰97048 花蓮市五權街三十六號
對本網站的意見請寄︰888housesksd@gmail.com
客服電話:03-8331236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8:00-11:30;13:30-17:30)

掃描分享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