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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新建工程款糾紛 縣府勝訴
工程款糾紛 廠商向縣府討3千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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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新建工程發生三千五百三十七萬餘元工程款糾紛,廠商向法院起訴,提訴請求花蓮縣政府給付,花蓮地方法院判決廠商敗訴。本案可上訴。

提訴的廠商寬○營造公司主張說,該公司對大○水電工程公司有四千六百四十五萬餘元債權存在:主要是該公司、黃○宗建築師事務所及崴○公司共同投標統包承攬「花蓮縣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期)統包工程案」。嗣因機電廠商崴○公司無法繼續共同履約,由該公司另覓機電廠商大○公司,並提送相關資料,經專案管理公司審查合於契約規定,花蓮縣政府同意由大○公司繼受,與該公司、黃○宗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履約。

然因大○公司為履約及支付下包協力廠商工程款,自承攬系爭工程開始即陸續向該公司借款累計新臺幣五千八百八十六萬餘二元,該公司為大○公司代墊各式工程款項及費用共計四百三十多萬元,該公司為維護權益,以存證信函通知大○公司,將上開借款及代墊款債權與花蓮縣政府支付該公司之大○公司應取得工程尾款債權約九百萬元互為抵銷,然經大○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原告存證信函,惟該公司行使抵銷權之意思表示已發生效力。

又花蓮縣政府又退回大○公司應取得之工程案物調款七百七十多萬元元予該公司,該公司復再以存證信函通知大○公司行使抵銷權,據此,原告行使抵銷權後,仍得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之規定,請求大○公司給付尚積欠該公司借款及代墊工程款合計四千六百四十五萬餘元。

該公司另主張大○公司對花蓮縣政府三千三百六十八萬餘元之債權存在,以及大○公司對花蓮縣政府尚有竣工後被告指示辦理契約外之工作費用五百多萬元存在:又花蓮縣政府尚積欠大○公司景觀路燈圖面修正費用一百二十多萬元元,綜上,大○公司對花蓮縣政府共有三千三百十八萬餘元之債權存在。加計營業稅的結果,大○公司應得向花蓮縣政府請求三千五百三十七萬餘元。由該公司代位受領。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敏判決廠商敗訴的理由指出,寬○公司並無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所明定。所謂怠於行使權利,係指債務人就其對於第三人之權利可得行使而不行使者而言。

查寬○公司主張大○公司積欠寬○公司四千六百四十五萬餘元,而大○公司對花蓮縣政府有三千三百六十八萬餘元之債權存在,依民法規定行使代位權等情,然大○公司不得對花蓮縣政府主張承攬報酬請求權,自無所謂怠於行使權利之可言。參以寬○公司自承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代位大○公司申請政府採購調解,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亦以當事人不適格等理由決議不受理,有花蓮縣政府函在卷可查,亦徵大○公司無從對花蓮縣政府直接請款,因此,寬○公司辯稱工程衍生之費用,應由寬○公司、大○公司、黃○宗建築師事務所等三人為共同請求,或推由一人向花蓮縣政府為民事請求等語,堪以採信,寬○公司代位大○公司向花蓮縣政府為本件請求,衡屬無據。

綜上所述,大○公司並無對花蓮縣政府行使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權利,自無怠於行使權利之可言,寬○公司依民法主張行使代位權,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請求傳訊證人證明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暨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

出處:https://www.ksnews.com.tw/e/2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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