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林先生來電詢問,欲出資蓋一棟新屋給兒子居住,因為聽說房屋過戶要繳納契稅,是否可直接以兒子名義為房屋起造人。
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上述案例中,由父親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兒子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實質上即為父親贈與房屋給兒子,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依規定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經查獲者,除應補繳稅額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對於契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