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巷弄裡的居民,常會遇到一個頭大的問題:明明這條巷子的土地是我們這幾戶人家共同出錢、持有的「私有建築用地」,為什麼隔壁排的住戶可以隨便開後門進出?甚至把瓦斯桶、雜物堆在我們地盤上?
很多人以為「沒成立管委會」就沒人管,但其實法律對這類行為有很明確的定義。
這排民宅的行為,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
這點最明確。由於這塊土地是你們 12 戶共有的,外人完全沒有權利在你們的土地上放置私人財產。
一念之差: 他們可能覺得「放一下又沒關係」,但在法律上,這叫**「無權佔用」**。
風險: 萬一瓦斯桶發生意外,或是阻礙了你們 12 戶的逃生通道,他們不僅要負賠償責任,還可能涉及公共危險。
這點比較微妙。如果那排住戶原本就有大門面臨其他馬路,他們並沒有權利強行在你們的土地上開後門出入。
法律真相: 他們開門如果是為了「方便」,而不是因為「沒門出入」,你們作為地主,是可以依法要求他們封門或禁止通行的。
很多地主會覺得「我們才 12 戶,沒管委會怎麼告?」其實,法律給了每一位地主很大的權力:
每個人都能當英雄: 依據《民法》第 821 條,共有土地的任何一位持有人(也就是你們 12 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獨立代表全體,要求佔用者「移除雜物」或「返還土地」。不需要 12 戶全部點頭才能動手。
不當得利: 就像前面的新聞案例,他們佔用你們的地放瓦斯、進出,其實省下了他們自己空間的成本。地主可以回溯五年,要求對方支付「租金補償」。
拍照蒐證: 將對方的瓦斯桶、雜物、後門位置拍下來。如果可以,錄影記錄他們進出的頻率。
寄發存證信函: 即便沒管委會,也可以由幾位代表(或聘請律師)寄信通知對方:「此處為私有建築用地,限期移除雜物並停止通行。」 這是在法律上「留下紀錄」,打破「默許佔用」的關鍵。
物理區隔: 在合乎建築法規的前提下,地主們可以討論在邊界設置活動圍欄或告示牌。
土地的權益是「用則存,不用則廢」。前面住戶之所以敢這麼大方地用,往往是因為看準了你們 12 戶不團結、沒人出頭。
「沉默,就是給佔用者最大的授權。」 為了保障自家的資產價值與逃生安全,適時的表態與維權,才是保住這塊地不被非法蠶食的唯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