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規定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見圖:地方稅務局提供),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所以去年3月至6月新、增、改建的房屋,今年最長需繳納16個月的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每年5月一次徵收,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納稅義務人。由於3月至6月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因已超過當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次年期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建商新建之房屋於114年3月起課房屋稅,甲君115年1月購入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甲君於115年2月28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房屋所有人,所以應繳納115年期房屋稅,其課稅期間自114年3月起至115年6月止,共要繳納16個月的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買賣雙方如有於契約中約定由誰繳納或按比例負擔房屋稅,係屬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稅捐機關變更納稅義務人,仍應以每年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之房屋稅籍資料,由稅捐機關核定當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