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縣民鄭小姐來電詢問,他買入原出租他人使用的土地後即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買入至今未滿1年,如果現在出售,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要件,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需簽訂買賣契約的前1整年都沒有出租或營業,而且有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鄭小姐買入前手曾出租之土地後未滿1年再出售,依財政部解釋,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之用,而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論該土地於取得所有權前是否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也不論取得所有權是否滿1年,其所有權人於出售該土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者,均得依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所以鄭小姐的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如對前述內容尚有疑義或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玉里分局總機03-8882047分機223,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