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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知識

2019-03-24
租賃新制6月上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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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新制6月上路 -2

關於修繕部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不過若損壞原因歸責於承租人造成時,包租業可不負修繕義務。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租金。

 

針對終止租約規定,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不過,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可以不先期通知。

 

雙方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5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租約超過2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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