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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2017-11-04
不動產交易安全
◎整理/記者 田德財 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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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不動產交易申辦登記及買賣租賃介紹合法業者:不動產交易涉及人民財產權,牽涉複雜法律事項,請選擇合法的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業或地政士,以保障個人不動產交易安全,並維護不動產市場秩序。

 

一、合法業者識別:

 

◎地政士:合法地政士應兼具以下條件,始得執行地政士業務:1.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2.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證書。3.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開業執照。 4.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合法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及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備查。一般簡易辨識方式除利用合法業者標誌辨別外,可至仲介經紀業營業處所內查看有無揭示下列文件:1.經紀業許可文件。2.同業公會會員證書。3.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4.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合法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及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備查。一般簡易辨識方式除利用合法業者標誌辨別外,可至代銷經紀業營業處所內查看有無揭示下列文件:1.經紀業許可文件。2.同業公會會員證書。3.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不動產交易安全資訊查詢:一、合格業者線上查詢:1. 備查經紀業。2. 合格經紀人/營業員。3. 開業估價師。4. 開業地政士。

不動產交易消費糾紛: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可依下列方式爭取應有權利:

(一) 申訴與檢舉:當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方式

(二) 調解:消費者對於消費糾紛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三) 訴訟:消費者發生消費糾紛得依法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惟訴訟程序需耗費大量時間及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先依循申訴及調解程序,若無法順利解決爭端再循司法機關訴請裁判。

◎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利用地籍謄本資料:如遇有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利用地籍謄本資料侵擾所有權人時,可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當地主管機關申訴,可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查詢相關資訊。

 

二、不動產交易安全知識

 

一、什麼是不動產經紀業?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業。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二、地政士得執行業務?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自民國90年10月通過「地政士法」後六個月施行起,土地代書及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正式正名為地政士。依法律建立地政士需通過專技普考取得證照制度,並經考選銓定,始能取得執業資格。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8.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什麼是契約審閱期?不動產相關契約審閱期多久?

  (一) 契約審閱期: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 閱期間。

  (二) 審閱期:「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審閱至少5日;「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審閱至少3日。

 

三、 什麼是「定金」?什麼是「斡旋金」?什麼是「要約書」?

  (一) 定金:指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從契約(買賣契約本身即為主契約)。定金是以主契約存在為前提,故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且須於主契約履行前,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始能成立,所以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支付金錢或代替物)。

  (二) 斡旋金:是不動產交易時,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由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給仲介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一般實務上「斡旋金」也被稱為「要約保證金」、「保證金」、「出價金」、「協調金」、「意願金」、「附停止條件之定金」等。

  (三) 要約書:是買方不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之義務;若買方反悔,賣方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為期審慎。

 

四、仲介業服務報酬如何計收?

依內政部規定,仲介業收取的服務報酬,不動產買賣案件不得超過該房屋買賣實際成交價金的6%(向買賣雙方收取的總額),不動產租賃案件則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1.5個月租金。該服務報酬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買賣或租賃雙方可以向仲介業者磋商定之。

  (一) 買賣服務報酬比率:6%是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費總額的最高上限,並非固定比率。

  (二) 租賃服務報酬比率:向其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1.5個月租金。

  (三) 實際服務報酬比率: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服務報酬之計收,主管機關並未規定固定收費比率,僅訂有不得超過之收費比率,於不超過範圍內,消費者可與房仲業者自行議訂。

 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房屋,所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可分為「一般委託」及「專任委託」,若經與仲介公司簽訂專任委託,則不得再委託其他仲介公司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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